具备以下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,才能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积分落户:
条件一: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;
条件二:持有有效的《天津市居住证》;
条件三:被在津行政区域内的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单位、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,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;
条件四: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天津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天津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,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、未同时在其他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参保缴费,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;
条件五: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(申报指导分值为110分)。